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和商业楼宇数量迅速增加,电梯作为垂直交通的重要工具,其使用频率和依赖程度日益提升。然而,电梯事故也时有发生,不仅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安全管理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电梯安全事故案件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科学的责任认定技术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电梯事故责任认定中,法院首先强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本原则。事故发生后,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现场勘查与技术鉴定,明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例如,是否因设备老化、维护不当、设计缺陷或操作失误所致。河南高院在多个判例中指出,若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保记录缺失或存在虚假记录,维保单位将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若电梯本身存在制造缺陷,且经鉴定确认属于产品缺陷,则生产厂商需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其次,法院在责任划分上注重多方主体责任的区分与归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以及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相关条款,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管理方——通常为物业公司或使用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未能履行日常巡查、及时报修、警示告知等职责,即便事故直接原因为第三方维保不到位,物业仍可能因管理失职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高院在多个案例中引入了“技术标准适用”的审查机制。即在判断维保单位或生产厂商是否存在过错时,严格对照国家现行的《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强制性标准。例如,在某起乘客被困致死案件中,法院查明维保单位虽按月进行了例行检查,但未对门锁装置的磨损情况进行专项检测,而该装置的失效正是导致轿厢异常移动的直接原因。据此,法院认为维保行为不符合TSG T5002中关于“重点安全部件应重点检查”的要求,判定维保单位存在重大过失。
此外,对于事故中涉及的监管责任问题,河南高院亦持审慎态度。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体,若已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明显违规行为,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个别案例中,若监管部门长期未对存在严重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执法措施,或对群众多次举报未予回应,法院可认定其存在行政履职瑕疵,并在民事赔偿中作为减轻其他责任方责任的考量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河南高院强调“近因原则”与“相当因果关系”的结合运用。即不仅要查明事故的直接技术原因,还需评估各责任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例如,在一起因停电导致电梯骤停、乘客强行扒门坠落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停电属不可抗力,但电梯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未能正常启动,反映出维保单位未尽到保障基本应急功能的义务,因此仍需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乘客自身违反安全警示、擅自行动也被认定为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依法减轻了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比例。
从程序上看,河南高院特别重视专家证人制度和技术鉴定意见的采信。在复杂技术争议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委托省级以上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并允许各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通过庭审中的技术辩论,确保裁判结论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之上,避免“经验主义”或“主观推定”影响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电梯事故责任认定中,构建了一套以技术标准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兼顾多方主体义务的裁判体系。该体系不仅强化了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责任追溯机制,也推动了物业管理、维保服务和生产制造环节的安全升级。未来,随着智慧电梯、物联网监测等新技术的应用,司法实践也将不断吸收新的技术要素,进一步完善责任认定的标准与方法,切实保障公众乘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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