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司法局对外公示了一起涉及新密市电梯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案件不仅关系到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也对今后类似政府采购合同争议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通过公开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郑州市司法局进一步增强了政府执法透明度,彰显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定决心。
本案源于2021年新密市某公共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市政府下属单位作为采购方,与一家电梯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一份总价约680万元的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梯设备,并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工作,确保项目如期投入使用。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交付进度以及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采购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供应商遂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采购方支付未结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20余万元。
仲裁庭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听证和证据交换。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交付和安装义务;二是采购方是否有权以质量问题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三是违约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经审查,仲裁庭发现,供应商确实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了大部分电梯的交付和安装工作,并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和验收资料。但采购方提出,部分电梯在试运行阶段出现控制系统不稳定、门机故障频发等问题,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存在不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的情形。对此,供应商辩称,问题属于安装调试期间的正常技术调整范畴,且已积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整改,不应构成根本违约。
仲裁庭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虽然部分电梯存在技术瑕疵,但并未达到“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且供应商已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采购方在未给予充分整改期限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持,构成违约行为。同时,仲裁庭指出,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行政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必须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比例适当的原则,不能以行政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
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采购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已完成部分的货款230万元,并赔偿供应商因合同中断造成的合理损失45万元;同时,供应商需在30日内完成剩余电梯的整改并通过验收。裁决书强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该仲裁结果公布后,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多位法律专家表示,此案体现了仲裁机制在化解政企纠纷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为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履约提供了警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一位民商法教授指出:“政府部门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应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能因为身份特殊就忽视合同精神,更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名规避法律责任。”
此外,郑州市司法局在案件公示中特别强调,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合同履约纠纷呈上升趋势。为此,司法行政部门正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推动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强化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履约监督和事后责任追究,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此次仲裁案例的公开,不仅是对个案的依法处理,更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它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无论主体身份如何,契约精神都应被尊重,法律底线不容逾越。唯有如此,才能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前,双方均未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郑州市司法局表示,将持续跟踪案件执行情况,并将此类典型案例纳入普法宣传内容,提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未来,还将推动更多仲裁案例公开化、常态化,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感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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