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与优化,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制度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在固定资产采购领域,如何合理合规地进行进项税抵扣,成为众多企业关注的重点。新密市税务局近期发布了一起关于“电梯采购进项税抵扣”的典型案例,不仅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也为全国类似业务场景下的税务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该案例涉及一家位于新密市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豫南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3年初启动新建商业中心项目,项目包含写字楼、商场及地下停车场等功能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采购了共计28部乘客电梯和货梯,合同总价为980万元(含税),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86.55万元。项目竣工后,企业财务人员就该笔电梯采购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产生疑问,并向新密市税务局提出政策咨询。
接到企业咨询后,新密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业务骨干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深入分析。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键在于判断所购资产的用途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对于电梯这类特殊设备,因其既具有“动产”属性,又通常与建筑物紧密关联,实务中常存在争议。
税务部门经核查确认:豫南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电梯用于新建商业中心项目,该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立项手续,属于企业自建不动产行为;电梯安装后将成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商场、写字楼等对外出租或自营的应税经营活动;同时,企业已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真实、税率适用正确,且已完成认证抵扣流程。
基于上述事实,新密市税务局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明确指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本案中,电梯采购并非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而是直接服务于企业未来的应税经营行为,因此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
最终,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采购电梯所负担的86.5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依法申报抵扣。企业在收到正式答复后,及时完成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工作,顺利实现税款抵扣,有效降低了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占用压力。
这一案例的发布,在当地引发了广泛关注。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纷纷表示,以往对类似固定资产采购的税务处理缺乏清晰认知,担心政策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而此次新密市税务局通过具体案例释法说理,增强了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信心。
此外,该案例也体现了税务机关服务型执法理念的深化。新密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不仅要严格执法,更要主动服务。通过典型案件的梳理与发布,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边界,防范涉税风险,是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值得一提的是,税务部门还借此机会开展了专题辅导培训,围绕“不动产在建工程中设备采购的进项税处理”主题,面向辖区百余家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讲解,重点解析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等常见配套设备的税务处理规则,进一步扩大了政策宣传覆盖面。
综上所述,新密市税务局发布的这起电梯采购进项税抵扣案例,不仅是一次成功的政策执行实践,更是一场精准高效的税收普法行动。它表明,在现代税收管理体系下,政策的透明化、执法的规范化和服务的人性化正逐步融合,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更加公平、可预期的税收环境。未来,随着更多类似典型案例的积累与推广,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运行将更加稳健高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Copyright © 20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