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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电梯维保不到位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4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长,电梯作为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因电梯维保不到位引发的安全事故和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典型的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保企业及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该案件发生在河南省某市的一处居民小区。2022年8月,居民张某在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长,电梯作为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因电梯维保不到位引发的安全事故和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典型的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保企业及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该案件发生在河南省某市的一处居民小区。2022年8月,居民张某在乘坐电梯从15楼下行至1楼的过程中,电梯突然发生故障,轿厢在6楼与5楼之间骤然停止,并出现轻微下坠现象。张某因站立不稳摔倒,造成右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立即联系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检修,检修报告显示,电梯制动器存在严重磨损,且未按期更换;限速器动作不灵敏,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更令人震惊的是,该电梯在过去半年内有多次故障报修记录,但维保单位仅进行了简单处理,未彻底排查隐患,也未向使用单位提出停运建议。

张某随后将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应当监督维保工作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而维保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定期、全面的维护保养,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维保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张某24.6万元。

案件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不仅依赖于设备本身的质量,更取决于后期的规范维保和有效监管。维保单位不能以‘例行检查’代替实质性维护,更不得对已知隐患视而不见。物业公司也不能将维保责任完全外包而放弃监督管理职责。”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在电梯安全事故中,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的双重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梯作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若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构成过错。同时,维保单位作为专业技术服务提供者,若未依规操作,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该案凸显了当前电梯维保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分维保企业为降低成本,采取“以修代保”“应付检查”等方式敷衍了事,甚至伪造维保记录。一些物业公司则出于节约开支考虑,选择报价低廉但资质不足的维保公司,埋下安全隐患。河南省高院在案例通报中特别强调:“维保合同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服务质量必须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虚假维保、违规作业的查处力度。”

此外,法院还建议推动电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和透明化。例如,推广电梯物联网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运行数据,自动预警异常状态;建立维保信息公示平台,公众可通过扫码查看电梯的检验记录、维保时间、责任人等信息,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这起案例也引发了公众对老旧小区电梯安全的关注。据了解,河南省现有在用电梯超过40万台,其中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占比近20%。许多老旧电梯存在零部件老化、技术标准落后、维保难度大等问题,亟需通过政府引导、业主筹资、专项维修基金支持等方式推进更新改造。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电梯虽小,却承载着千家万户的平安出行。河南省高院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法治教育。它提醒我们:电梯安全不能靠侥幸,维保到位才是硬道理。只有使用单位切实履责、维保企业诚信服务、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才能真正筑牢电梯安全的“防护网”,让每一次升降都安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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