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自动扶梯、消防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公共场所和居民生活中的使用日益广泛。这些设备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其维护保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维保不到位或维保单位失职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何界定责任、明确举证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中维保单位的过错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产品缺陷或服务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但在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侵权纠纷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维保记录、故障排查过程等关键证据多由维保单位掌握,而受害方通常难以获取。若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将全部举证责任归于受害人,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在此背景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明确指出:在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侵权诉讼中,若受害人已初步证明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与维保不当具有合理关联,则维保单位应就其已尽到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所要求的维护保养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传统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合理调整,体现了司法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倾向。
具体而言,法院认为,维保单位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理应对设备的日常检查、故障处理、更换零部件、记录归档等环节进行规范操作,并保留完整的技术档案。一旦发生事故,这些档案资料是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核心证据。因此,当原告能够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其他间接证据,初步表明设备存在明显故障或长期未检修的情况时,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维保单位必须出示完整的维保记录、人员资质证明、巡检报告等材料,以证明其已依法依规履行了维保职责。
若维保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缺失、不连续等问题,法院可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并非否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而是基于特殊情形下的公平考量和证据掌控能力的现实差异所作的灵活调整。
此外,河南高院还强调,维保单位的过错不仅包括积极的违规行为,如未按周期巡检、使用不合格配件、虚假填写维保单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例如对已知隐患未及时上报、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等。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公共安全场所,如商场、医院、学校、地铁站等,维保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更为严格,其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普通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并非无限加重维保单位的责任。法院同时指出,若事故系因设备本身设计缺陷、使用单位擅自改装、第三方破坏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且维保单位能举证证明其已按规程操作,则不应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平衡性与客观性,避免“一刀切”式归责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效果来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有助于推动维保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长期以来,部分维保单位存在“重签约、轻服务”“走过场式维保”等问题,根源之一就在于违法成本低、追责难。通过强化其举证义务和法律责任,倒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内部管理,有利于形成“谁维保、谁负责”的良性机制。
综上所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维保单位过错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既坚持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技术壁垒问题,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它不仅为基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未来,随着此类判例的积累和推广,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更加统一、合理的裁判尺度,进一步筑牢公共安全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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