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高层建筑数量的不断攀升,电梯作为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垂直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与日常维护备受关注。在电梯维保服务过程中,因合同履行、服务质量、费用支付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受理了多起涉及电梯维保合同的争议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相关企业规范合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为:申请人某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电梯维保公司于2021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维保公司负责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共16台电梯的日常巡检、故障排除、年度检验配合等工作,每月维保费总额为人民币2.4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维保频次(每半月一次)、响应时间(接到报修后30分钟内到场)、以及维保记录的提交要求。同时,合同还设置了违约条款,如未按时维保或维保不到位,物业公司有权按次扣除相应费用,并在累计三次严重违约后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但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物业公司陆续收到业主关于电梯频繁停运、困人事件增多的投诉。经调取监控及维保记录发现,维保公司存在多次未实际到现场维保、记录造假、故障响应超时等问题。物业公司曾多次书面提醒并要求整改,但效果不佳。至2023年初,物业公司决定暂停支付两个月维保费共计4.8万元,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维保公司不服,认为其已履行主要义务,部分延迟属合理范围,遂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
仲裁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物业公司提交了包括维保签到记录缺失、监控视频显示维保人员未到场、业主投诉登记表、电梯检测机构出具的“维保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评估报告等证据。而维保公司虽提供了部分纸质维保单据,但无法提供同期的现场照片、电子打卡记录或第三方见证材料,且其解释存在前后矛盾。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以及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服务标准,维保公司未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保工作,构成实质性违约。特别是涉及电梯安全的核心服务项目存在明显缺位,已影响到公共安全和业主正常生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物业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其暂停付款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举措,不构成违约。
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维保公司的全部请求,确认维保合同已于物业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终止,并要求维保公司退还已收取但未履行服务期间的费用共计1.6万元。该裁决体现了仲裁机构在处理专业服务类合同纠纷中注重实质履约、保障公共安全的价值取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电梯维保不仅是商业服务,更关乎公共安全,服务提供方必须严格履约;第二,强调了书面合同中具体量化标准的重要性,为日后类似合同的拟定提供了参考模板;第三,揭示了“形式履约”与“实质履约”的区别——仅有签字记录而无实际服务支撑,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此外,该案也暴露出当前电梯维保市场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部分维保企业为降低成本压缩服务频次,依赖“补单”“代签”等方式应付检查;物业公司在监督机制上缺乏技术手段,过度依赖纸质台账;行业监管尚未完全实现信息化、可追溯化管理。
对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建议相关主体从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一是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细化服务标准,引入电子打卡、远程监控、第三方抽检等监督机制;二是维保企业应强化合规意识,建立真实可查的服务档案;三是推动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化合同范本,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该起电梯维保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对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促进电梯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在城市安全治理日益精细化的背景下,通过法治手段厘清责任边界、推动诚信履约,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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