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梯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合同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其内容是否严谨、条款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执行性。新密电梯销售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电梯选购合同时,常常使用格式合同以提高效率,但这种做法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格式条款与免责声明方面,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争议甚至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广泛应用于电梯销售合同中,例如交货时间、安装责任、售后服务、违约金计算方式等。由于提供方通常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适用设定了严格的限制,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新密电梯销售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
《民法典》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电梯销售合同中含有免责或限责内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交货不承担责任”、“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等,必须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如加粗、斜体、单独列明)予以标注,并在签约前向客户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否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些电梯销售合同中会设置较为严苛的免责条款,试图将本应由卖方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买方。例如,“电梯交付后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安装调试完成后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等。此类条款若排除了买方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或免除了卖方的基本义务,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尤其在涉及人身安全、产品质量缺陷等方面,免责条款几乎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电梯销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表述不清、含义不明,容易在发生纠纷时被法院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例如,“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这样的表述过于笼统,无法准确界定质量要求;又如“乙方保留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措辞,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犯。因此,建议企业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尽量使用清晰、具体、规范的语言,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在电梯销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客户需求变化、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情况。此时,原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可能已不再适用,若未通过书面形式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则可能导致新的法律风险。因此,无论是价格调整、交货延期还是服务范围变更,都应形成正式的补充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以确保法律效力。
电梯销售合同的签署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完成,更是一个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新密电梯销售公司在合同签署前,应安排专人向客户逐条讲解合同内容,特别是格式条款和免责事项,确保客户理解并接受。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签署流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签署授权委托书、留存签署样本等,防止后续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争议。
电梯销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格式合同而言,这一条款同样需要明确提示并征得客户同意。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可能会因程序瑕疵而导致维权困难。此外,选择仲裁机构时应考虑其专业性、权威性及地域便利性,以便于争议的高效解决。
综上所述,新密电梯销售公司在电梯选购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和免责声明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合同公平原则,切实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避免滥用免责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企业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客户关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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